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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何需要重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为农业发展的千秋大业

时间: 2024-08-11 03:25:08 |   作者: 行业新闻

  近年来,我国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视程度慢慢的升高;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法律和法规日趋完善;各类会议、新闻报道中农业知识产权被提及的频率慢慢的升高;可见的备案植物新品种的数量在逐年提升;当然网络上也屡见因侵犯品种权而被处罚的案例。

  从种子企业和育种科研人员的角度来讲,其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绝对是皆大欢喜的事情。

  甚至在获取片面信息后,比如“购买商品种后能不能留种”的问题,部分朋友还产生了抵触情绪(关于农民到底能不能自留种上一篇文章我已经全面的聊过了,本篇就不提了)。

  今天和大家聊聊我们为何需要重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晓得“为什么”之后,我相信我们大家就少有抵触多些理解了。

  植物新品种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的一种,是指完成植物新品种的科研人员或企业对其所获得授权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并有适当的命名的植物新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

  简单地说就是,我研究培育出一个植物新品种,比如一种高产、抗病的玉米品种,我向有关部门申请获取该玉米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后,该玉米品种的生产权、销售权、使用权等权利都属于我,不容侵犯。

  当然我对该品种还享有许可权和转让权,直白地讲就是:你给钱,我许可你生产、销售和使用;或者你给很多的钱,我把玉米品种权转让给你。

  我相信大家都能接受这个再正常不过的逻辑,部分朋友有质疑、抵触的点多在“种子生产所带来的成本低,市场售价高”上。

  其实产生此类“质疑”和“抵触”是知识产权意识淡薄造成的,忽视了育种过程中智力劳动产生的隐形成本。

  而育种还不仅仅是智力劳动就能完成的工作,它还是一件枯燥、乏味、费时费力且辛苦的工作。

  我们拿杂交水稻举例,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先生在上世纪60年代发现水稻中有一些杂交组合有优势,他认定这是提高水稻产量的重要途径。

  1961年袁隆平院士在观察了14万株水稻后才发现了第一株雄性不育株,又过一年才发现另外6株雄性不育株。

  在随后的6年时间里,袁隆平院士拿1000多个水稻品种和这些不育株的后代进行了3000多次的测定和回交试验,但依然还是没有理想成果。

  一直到了1970年才终于发现能实际做到不育的“野败”株,然后袁隆平院士把项目分发给全国30多个科研单位的100多名科研工作者,扩展了数千个水稻品种,进行了上万个组合的试验,到1975年杂交水稻才真正被种到地里。(出处:《袁隆平传》、《非凡百年·始终不忘严谨求实的初心——科学家精神》)

  十数年辛苦、百多人参与、万千次试验才有了杂交水稻,试想一下,算成本的话,那最终的“一粒”杂交水稻该值多少钱!

  多年前新闻媒体报道袁隆平院士看所谓豪车的视频下一条网友的高赞评论,其实充分显示了大众对智力劳动理应获得较高报酬的高度认可。

  需要付出大量时间以及人力、物力,育出一粒农民朋友认可的优势种子的前期成本巨大。

  而付出对应回报,理所应当,智力劳动该得应有报酬(其实这段我去掉了一部分“对比”内容,主要是怕把握不好度,简单说一句:现阶段钱是推动力且用脑力换钱没毛病)。

  重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最重要的目的是激励国内科研人员、种子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种业发展。

  说白了,从特定角度讲重视、保护植物品种权,就是在重视、保护育种人的“名”和“钱”,得名又得利,科研人员和种企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势必会有所提高。

  当然保护植物新品种权不是简单地让科研人员和种子企业赚钱而已,它有着更深远、更重要的意义。

  我国是种业大国,截止至2021年我国农作物自主选育品种面积占比已超越95%,但至少当前还称不上种业强国,我们和世界顶尖还存在一定差距。

  毕竟现阶段很多附加值较高的作物品种仍被国外掌握,而我们自给率较高的种子大多分布在在粮食和大宗蔬菜上,甚至部分蔬菜品种自给率仍较低,比如菠菜、胡萝卜、洋葱等,大比率的依赖进口。

  进口种子是要花大价钱的,我举个例子,今年4月份国内有新闻媒体报道了一种进口的樱桃番茄种子的价格,一粒就要8元(严谨点购买的是品种授权,但具体权限我没查到),樱桃番茄种子的千粒重在2克左右,换算过来比黄金贵多了。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育种是一个要一直更新迭代的工作,只有更多的育种人参与进来只有把科研人员、种子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提高,才能把农业的“芯片”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中。

  当然对植物新品种权的重视和保护还有其它原因,这些原因同样重要且对我国农业良性健康发展意义深远,我简单提两个。

  首先是规范种子市场,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过无良种商中流传着一句话:“育种不如买种,买种不如偷种,偷种不如假种”。

  这种坑农害农、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在越来越完善地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规条例之下,将受到严厉的打击直至无所遁形。

  其次是促进单个农产品的产业化发展,这里最典型的一个成功案例就是佳沛猕猴桃,我就不扩开聊了。

  其一,是因为听到了一种极端的声音,有人说(也可能是只有向我传达这个声音的一个人):真正的农民也不该自留种。

  其次,我国农耕历史悠远长久,农民过去在保存、利用、改良植物遗传资源做出了突出贡献,而植物新品种,是在这些植物遗传资源的基础上培育出的,所以农民应该算是植物新品种的隐形参与者。

  所以我国《种子法》和《植物新品种权管理条例》中都对农民自繁自育用的留种予以保护。

  首先,做农业的朋友可能听过“ 终止子基因 ”这个词(不解释这个词了),在美国真的有人曾经搞过这类只能种一次的种子。

  其次,将来如果有一种我们不得已种植又掌握在种企手中的优良种子,那就非常有可能形成垄断,若是种企肆意抬高种子价格甚至是不再销售。

  为了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的决定,并予以登记和公告。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总得来说,事关农民的权利也好,植物新品种权滥用的可能性也罢,都已经被考虑到了,并且还会慢慢的完善,大家心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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