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爱游戏全站app登录入口 行业新闻

知识产权专题植物新品种权的取得

时间: 2024-05-19 18:22:10 |   作者: 行业新闻

  现代农业涉及的主要知识产权类型最重要的包含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机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权。本次主要介绍

  以下是关于品种权的授权条件分类表,若符合全部的要件便基本上满足品种权的授权条件:

  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

  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能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

  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

  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该名称还应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

  注意:对于品种权的名称,法律和法规规定下列名称不得用于品种命名:第一,仅以数字组成的;第二,违反社会公德的;第三,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会造成误解的。

  一个植物新品种只能授予一项植物新品种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一个植物新品种申请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同时申请的,授予最先完成该植物新品种育种的人。

  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批准授予植物新品种权后,育种者的权益才能够获得国家的保护。

  品种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但在品种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品种权、未依规定缴纳年费、未按照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检测所需的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或者经检测该授权品种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种权的特征和特性的情况下,品种权将提前终止。

  申请人申请品种权时,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规定格式的请求书、说明书以及照片各一式两份。申请文件应当使用中文书写。

  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能要求申请人送交申请品种权的植物品种和对照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审查和检测。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送交繁殖材料。送交种子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指定的保藏机构;送交无性繁殖材料的,申请人应当送至植物新品种办公室指定的测试机构。申请人逾期不送交繁殖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照片应当附有简要文字说明;必要时,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能要求申请人提供黑白照片。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收到品种权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应当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对不符合或者经修改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

  林业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不予受理:

  对审批机关驳回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的人能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依据《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请求书”“说明书”及“照片”规定格式要求,通过邮寄或者直接向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提交品种权申请文件,一式两份。

  审查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品种权申请予以受理,明确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寄发“受理通知书”,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申请费。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申请费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品种权申请初步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

  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经初步审查有疑问的,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予以补正。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等经审查合格的,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送交新品种繁殖材料。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审批机关缴纳审查费,并送交符合相关规定数量和质量的新品种繁殖材料。

  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第一年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人按期缴纳年费的,予以授权,颁发品种权证书,并在《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上公告,否则,视为放弃取得品种权。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审查费和新品种繁殖材料且符合相关规定的,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启动实质审查程序。未按期缴纳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按期提交了新品种繁殖材料但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通知申请人补交。

  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补正书”,仍不合格的,驳回品种权申请。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撤回品种权申请。

  对审批机关驳回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申请的人能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做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公告授予品种权之日起,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可以依据职权,或者依据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请求,宣告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能力要求的品种权无效。

  2.不符合《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有关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能力要求的;

  向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或者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提交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一式两份,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中未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或者所提出的理由不符合规定;

  复审委员会就一项植物新品种权无效宣告请求已审理并决定仍维持植物新品种权的,请求人又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请求无效宣告。

  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全联农业产业商会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成立。该“调委会”是经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推荐,并在北京市司法局备案的专门从事农业产业、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的社会组织。旨在通过开辟多元化调解渠道,以人民调解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经济地化解知识产权纠纷,营造尊重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推动农业产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基于以上宗旨,商会将围绕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进行一系列宣传普及,持续提高农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与理解。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上一个:授权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3】 下一个:我们为何需要重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是为农业发展的千秋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