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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品种得以撬开大市场

时间: 2024-06-17 11:09:35 |   作者: 行业新闻

  不仅要提升科研院校基础性、公益性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加强科研院校与种子企业的战略合作,也要求我国尽快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逐步的提升种子的科技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稳产的良种,来提升国际竞争力。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实现了粮食从供给不足向结构性过剩的巨大转变,种业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以育种科研为中心,良种推广与传统农艺结合,是我国在较短时间解决粮食短缺问题的宝贵经验。

  当前,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农业绿色发展同步推进的大背景下,一批品质优良、高产稳产、适应性广、抗病性强、适合轻简化栽培等综合性状较为协调的品种得以选育和推广,正推动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中国粮主要用中国种”,这似乎是老生常谈的问题,农业农村部早在三年前表示我国已经做到了。

  但种业人仍忘不了国内种业市场放开后,民族种业发展遭遇的巨大压力,即“洋种子”席卷而来。2011年之前,“保守估计,孟山都、杜邦和先正达这3家国外种子企业控制着世界78%的玉米市场。”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发展研究所副所长陈瑞剑告诉《中国科学报》。

  实际上,发达国家种业有着上百年市场化历程,我国自2000年开始实施《种子法》后才线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印发一系列文件,《种子法》全面修订,一系列措施吹响了民族种业振兴的号角

  几年来,国内突破性优良新品种不断涌现,民族种业的“失地”正在收复。以“京科968”“隆平206”“济麦22”“Y两优1号”等为代表的玉米、小麦、水稻品种正大面积推广,国产品种主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一批自主研发的突破性品种增长势头强劲。

  “我们这里2009年开始种玉米,用的是先玉335的种子,不过现在1万多亩地基本换成国产的良玉99了。”辽宁省昌图县宝力镇种粮大户张强告诉记者。

  农业农村部种子管理局局长张延秋介绍,目前国外品种市场占有率呈下降趋势,我国自主选育的玉米品种占85%以上、蔬菜品种占87%以上,水稻、小麦、大豆、油菜全部为自主品种,做到了中国粮用中国种。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实现了新一轮的品种更新换代,良种在农业科学技术贡献率中的比重稳定在43%以上。

  实践证明,好品种不缺市场。广西金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卡农业)以1550万元买下广西农科院水稻所(以下简称水稻所)的“丰田1A”及其系列品种独占开发经营权就是例子,这次交易创造了华南稻区转让价新高。

  金卡农业总经理夏州藩向《中国科学报》介绍,他正是看中了“丰田1A”及其系列品种田间表现优秀、抗性强、产量高、品质好的优良特性,“有好品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刚买下不久,就接到区内外种植大户的多个大单。”夏州藩表示,这次交易物有所值。

  记者了解到,金卡农业自从获得“丰田1A”及系列品种经营权后,在水稻所全方位技术上的支持下,品种累计推广面积达100多万亩,实现出售的收益3000多万元。

  早在2013年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习就强调,要下决心把民族种业搞上去,抓紧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从源头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不仅要提升科研院校基础性、公益性育种创造新兴事物的能力,加强科研院校与种子企业的战略合作,也要求我国尽快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种子企业,逐步的提升种子的科技含量,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产、优质、稳产的良种,来提升国际竞争力。”在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科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方智远看来,只有这样,才能“把民族种业搞上去”,使我国农民使用更多自主培育的良种。

  当然,品种转让后水稻所并不是完全放手不管。“我们会继续跟踪服务,解决推广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水稻所研究员粟学俊告诉《中国科学报》。

  科技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赵刚向《中国科学报》介绍,国外在进行品种推广时,愿意为农户种植提供辅导,这样有助于收集农户资料和信息反馈,从而帮助实现其育种目标。而目前我国种企更多扮演代理商的角色,卖完种子便完成使命,忽略售后服务。

  粟学俊还有一个想法,希望与金卡农业合作后,利用五六年的时间创新出新恢复系,配制出更好的品种。

  水稻所党支部书记秦钢向《中国科学报》介绍,在“丰田1A”及系列品种实现成果转化之前,水稻所品种权转让价大多为几十万元,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一个品种。

  据介绍,水稻所根据国家和广西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就“丰田1A”及系列品种成果转化收益按照7:3比例由育种团队和所在单位做奖励分配。

  “可以说,这次成果转化极大地调动了全所科学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创新积极性和工作热情。”秦钢表示,“丰田1A”及系列品种成果转化不仅使水稻所科研氛围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而且为广西本土种子企业的发展注入了强有力的动力。

  实际上,与发达国家推广商业化育种以及要求完全保障原始品种权人权利的国情不同,我国实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后,实现品种权保护与行业发展、原始育种者与转育品种的产权人之间新的利益平衡成为讨论热点。

  1999年4月23日,我国正式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为第39个成员。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有1978年和1991年两个文本,目前我国采用的是1978年文本。

  记者了解到,上述两个文本在保护方式、国民待遇、必须或可保护的植物属和种、受保护的权利和范围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之处,育种界更期待国家采用1991年文本。

  中国农业科学院成果转化局知识产权管理处处长张熠向《中国科学报》分析,其中一部分内容能够理解为,1978年文本侧重于对农民权益的保护,1991年文本侧重于对育种家权益的保护。这样一来,对两个文本的争论就聚焦在到底是侧重于保护农民权益还是育种家权益。

  从事玉米育种的北京农林科学院研究员赵久然提到,通常所说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即1991年文本中的“依赖性派生品种”。和大多数育种家一样,他指出1978年文本并不利于原始创新。

  “实质性派生品种”能申请并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但对其进行生产、繁殖或者销售等商业化应用时,需征得原始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因此,“实质性派生品种”强调保护原始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行业人士多次呼吁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入1991年文本内容的重要原因。

  尽管“实质性派生品种”曾经在新《种子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露脸,但并没再次出现在最终版的新《种子法》里。

  有业内人士曾撰文指出,一方面,如果过分保护育种家而限制农民的权益,农民购买种子的成本就会增加,不仅影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新品种的推广。

  另一方面,如果过分保护农民而限制育种家的权益,农民在很多情况下无须购买种子、支付费用,育种家的智力成果得不到尊重和回报,自然会打击育种行业的发展。

  不难发现,实质性派生品种的开发应用对我国新品种推广的影响,是我国为适应国内外植物新品种保护战略发展形势所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

  专家建议,应提高品种审定门槛,严格审查品种,从源头上控制品种推广数量,积极通过行政推动和科技项目示范加大主导品种的推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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